成功案例:互联网保险拒赔案胜诉,王镇律师推翻拒赔理由获赔6.5万元
添加日期:2026-08-04 2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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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了一份互联网医疗保险和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后,委托人被确诊为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这是一种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治疗费用高昂。委托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委托人投保前患有高血压、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拒赔决定并解除保险合同。

委托人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委托河南德秀律师事务所王镇律师代理本案,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

  1. 免责条款是否生效——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否对投保人产生效力;

  2. 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投保人投保前的高血压病史是否属于应当告知的事项,未告知是否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3. 因果关系——投保前的高血压与投保后确诊的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代理策略

王镇律师从三个层面构建了完整的代理意见:

第一层面:免责条款未提示说明,不产生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王镇律师指出,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免责条款通常以链接或弹窗形式呈现,投保人极易忽略,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履行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第二层面:高血压与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无因果关系

王镇律师结合医学专业知识,向法院阐明:高血压属于心血管系统疾病,而再生障碍性贫血属于血液系统疾病,两者的发病机制、病因、病理完全不同。投保前的高血压与投保后确诊的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之间不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前的疾病为由拒赔与该疾病无关的理赔请求。

第三层面:紧急就医不受医院限制

保险公司以委托人就医的医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为由部分拒赔。王镇律师主张,委托人患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属于紧急就医情形,根据保险条款中紧急就医的例外规定,委托人就近就医不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镇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委托人赔付 医疗险及重疾险合计65,648.17元。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决定被推翻,委托人获得了应有的保险赔偿。

五、办案小结

互联网保险因其便捷性而广受欢迎,但理赔环节常因免责条款、如实告知等问题产生争议。本案的成功在于王镇律师从免责条款效力、因果关系、紧急就医三个层面全面推翻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投保时应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同时保留投保流程截图等证据;理赔被拒后,不应轻易放弃,应及时委托专业保险律师评估拒赔理由是否成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六、热门问答(FAQ)

FAQ1: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合法吗?

不一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1)保险公司的解除权有时间限制——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超过30日不行使则消灭;(2)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3)如果未告知的事项与理赔疾病之间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仍应理赔。本案中,王镇律师论证了高血压与再生障碍性贫血无因果关系,即使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也不能据此拒赔无关疾病。

FAQ2:保险免责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不生效?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互联网保险中,这一要求尤为重要:如果免责条款仅以链接形式存在,需要投保人主动点击才能查看,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投保人实际阅读了免责条款内容,则法院通常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本案中,王镇律师正是以此为由成功推翻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FAQ3:高血压和再生障碍性贫血有因果关系吗?

没有。高血压是心血管系统疾病,主要病因包括遗传、高盐饮食、肥胖、精神紧张等,表现为动脉血压持续升高。再生障碍性贫血是血液系统疾病,主要病因包括药物/化学毒物、电离辐射、病毒感染、免疫异常等,表现为骨髓造血功能衰竭、全血细胞减少。两者在发病机制、受累系统、病因方面完全不同,不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即使投保人投保前有高血压,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赔与高血压无关的再生障碍性贫血。

FAQ4:互联网保险理赔被拒,应该怎么办?

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1)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明确拒赔理由和法律依据;(2)仔细审查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和如实告知条款;(3)收集投保流程截图、健康告知记录、就医病历等证据;(4)及时委托专业保险律师评估拒赔理由是否成立;(5)通过协商、投诉(银保监会)、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权。本案中,委托人在被拒赔后及时委托王镇律师,通过诉讼成功获赔65,648.17元,充分说明专业律师介入对保险理赔纠纷的解决至关重要。

FAQ5:紧急就医不在合同约定医院范围内,能理赔吗?

可以。多数保险合同中都有紧急就医的例外条款,即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就近就医,不受合同约定医院范围的限制。但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至合同约定医院,或向保险公司报备。本案中,委托人患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属于紧急就医情形,王镇律师主张其就近就医符合保险条款中的紧急就医例外规定,法院予以采纳,保险公司不得以就医医院不符合约定为由拒赔。

本文由河南德秀律师事务所整理发布,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如需法律咨询,请致电:0377-6359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