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工亡家属经执行不能后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王镇律师代理获法院全额支持
添加日期:2026-08-26 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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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某物流公司驾驶员林某(化名)于2016年7月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因物流公司未为林某缴纳工伤保险,家属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物流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28,15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及三名供养亲属的每月抚恤金。

仲裁裁决生效后,家属申请强制执行。但物流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措施后于2022年1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镇律师随即代理家属向社保中心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社保中心以"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为由拒绝。家属不服,王镇律师代理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

  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等同于"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

  2. 社保中心能否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付

三、代理策略

1. "终结执行"与"中止执行"功能相同

王镇律师指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可申请先行支付。本案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采取的结案方式,与中止执行在功能上实质相同——均意味着通过强制执行仍无法获得工伤待遇。将终结执行等同于中止执行,符合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目的。

2. 立法目的——保障工伤职工基本权益

王镇律师进一步阐述: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在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时由社保基金先行垫付,保障工伤职工及家属的基本生活。本案家属经多年维权仍分文未获,生活陷入困境,完全符合制度设立初衷。若仅因"终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表述差异而拒付,将与立法本意相悖。

四、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王镇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社保中心不予先行支付的答复;社保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先行支付丧葬补助金28,15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三名亲属抚恤金合计274,540.5元(截止2022年1月),并自2022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恤金合计约92.6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五、办案小结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兜底"制度,但实践中社保机构往往从严适用,导致制度落实困难。本案的意义在于确立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同于"中止执行文书"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对于工亡职工家属而言,如果用人单位经执行后仍无力支付,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遭遇拒付后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六、热门问答(FAQ)

FAQ1: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简单说就是:单位没钱赔,社保基金先垫钱,社保基金再向单位追偿。先行支付制度是为保障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仍能获得工伤保障的"兜底"制度。

FAQ2: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先行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先行支付:(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本案属于第(3)种情形。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可视为"中止执行文书"。

FAQ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什么意思?跟中止执行有什么区别?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指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中止执行是指执行中出现法定情形(如被执行人无财产)而暂停执行,待情形消除后恢复。两者的实质功能相同——均意味着当前无法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债权。本案中王镇律师成功论证了终本与中止执行的实质一致性。

FAQ4:工亡职工的家属可以拿到哪些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以下待遇:(1)丧葬补助金——一般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4年标准约为100余万元)。本案中仲裁裁决确认了具体的金额,法院判决社保中心先行支付。

FAQ5: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后,用人单位欠的钱就不用还了吗?

不是。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也就是说,先行支付是"社保垫付+社保追偿"的模式,工伤职工拿到赔偿后,追偿的苦差事交给社保基金去处理。这正是先行支付制度的精妙之处——既保障了工伤职工及时获赔,又不豁免用人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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