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校园健康权纠纷案,朱鑫昊律师为受伤学生争取近7万元赔偿
添加日期:2026-08-20 21: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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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小军和小佑(均为化名)是南阳市某中学东校区(寄宿制学校)的在校学生,两人均为15岁。2025年1月15日期末考试期间,午休时段,学生在宿舍内进行摔跤玩闹。期间,小军被小佑摔倒在地,当即感到右踝剧痛无法站立。经班主任联系家属,小军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为:右侧踝关节骨折、胫骨远端骨骺分离右侧。小军先后经历了手术治疗和长时间的康复,不仅承受了身体上的痛苦,学业也严重受到影响。小军家属多次与对方家长和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但对方家长以"双方自愿玩闹、应自担风险"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学校也认为自己已尽到管理义务不应赔偿。

无奈之下,小军家属委托河南德秀律师事务所朱鑫昊律师代理诉讼,要求对方监护人、学校以及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1. 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对方家长主张摔跤系文体活动,双方自愿参加应自担风险,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2.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学校主张已通过班会、安全讲座、宿舍管理制度等方式进行了安全教育,对事件发生无过错。

  3. 各方责任比例的划分——如果构成侵权,各方应各自承担多大的责任比例。

三、代理策略与办理过程

1. 突破"自甘风险"抗辩——摔跤不属于"文体活动"

朱鑫昊律师经过深入研究,精准找到了对方抗辩的逻辑漏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前提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篮球、足球等正规体育运动。但本案中两名学生在宿舍内的摔跤玩闹,不属于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也不属于具有规范化规则的正规体育运动,而是学生之间的日常打闹行为,不应当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法院审理后也认定本案为普通侵权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2. 论证学校存在管理疏漏

针对学校"已尽管理义务"的抗辩,朱鑫昊律师指出:案发时间为期末考试期间的午休,学校明确规定学生应回宿舍整理物品,但并未安排足够的值班人员进行巡查管理;宿舍内接连发生学生在多个房间串寝打闹,持续时间较长却无人发现制止,说明学校的管理制度并未得到有效落实。虽然学校制定了安全制度并发出了规定,但执行层面的缺失同样构成过错。

3. 锁定保险责任,扩大赔偿来源

朱鑫昊律师在调查中发现,学校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律师在起诉时将该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策略有效扩大了赔偿来源,确保即使学校无力支付,保险公司的赔偿也能切实到位。

4. 全面梳理损失,精准计算索赔金额

朱鑫昊律师为小军详细计算了各项损失: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38,297.38元。每项损失的金额均附有对应的发票、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各方责任比例:小佑对小军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41,488.97元;小军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减轻侵权人责任;学校在保险赔偿之外不再另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校方责任险范围内赔偿27,659.32元。合计获赔约69,148元

五、办案小结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学生、家长、学校、保险公司多方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本案的成功在于朱鑫昊律师成功突破了对方"自甘风险"的主要抗辩,将摔跤玩闹定性为普通侵权而非文体活动;同时通过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有效扩大了赔偿来源,保障了赔偿的切实到位。对于学生家长而言,孩子在校园内受伤后,应及时保留医疗记录和费用凭证,通过学校查明事情经过,必要时委托律师向多方责任主体主张赔偿。

六、热门问答(FAQ)

FAQ1: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一定要赔偿吗?

不一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只有学校存在管理疏漏时才需要赔偿。学校需要证明自己已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学校虽然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但在执行层面存在疏漏(如午休期间宿舍区无人巡查管理),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

FAQ2: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由谁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小佑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先从小佑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

FAQ3:同学之间玩闹受伤,算不算"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情形,如篮球、足球等具有正规规则的体育运动。但同学之间的日常玩闹(如本案中的宿舍摔跤),通常不认为是"文体活动",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而是按照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看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本案中朱鑫昊律师成功说服法院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按普通侵权处理。

FAQ4:校园伤害案件中,保险能赔多少?

这取决于学校投保的保险类型和保额。常见的校园保险包括:校方责任险(由学校投保,赔偿因学校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由学生家长自愿购买)。校方责任险的赔偿需要以学校存在过错为前提,保险公司在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本案中朱鑫昊律师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范围内赔偿27,659.32元。建议家长了解学校是否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以及自己为孩子购买了何种保险,以便在发生伤害时全面主张赔偿。

FAQ5:学生受伤后,家长应该怎么做?

学生校园受伤后,建议家长采取以下步骤:(1)及时送医并保留全部医疗记录和费用凭证;(2)通过学校了解事情经过,要求学校出具书面的事故说明;(3)与对方家长和学校协商赔偿事宜;(4)如果协商不成,保存好全部证据(医疗记录、费用发票、学校处理意见、与各方的沟通记录等),及时咨询律师;(5)注意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本案中小军家属在事故发生后果断委托律师,通过诉讼全面主张了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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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校园健康权纠纷案,朱鑫昊律师为受伤学生争取近7万元赔偿